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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煤灰、高爐石(渣)、轉爐石(渣)、脫硫渣、水淬高爐石(渣)為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78373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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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煤灰、高爐石 (渣) 、轉爐石 (渣) 、脫硫渣、水淬高爐石 (渣) 為
          第三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依    據:「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煤灰、高爐石 (渣) 、轉爐石 (渣) 、脫硫渣、水淬高爐石 (渣) 為第二
          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