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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31001905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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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31001905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
  541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2、16 條條文及第 6  條附錄二、三、
  第 11 條附錄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附錄 1、
  第 6  條第 1  項附錄 2、附錄 3、第 2  項、第 7  條序文、第 3
  款、第 8  條序文、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附錄 5、第 12 條
  第 1  項第 3  款序文附錄 5  之 1、第 1  目、第 2  目、第 4  款
  、第 2  項、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4  款
  、第 2  項、第 15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4  款、第 2  項
  、第 16 條第 3  項、第 17 條、第 18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500
  12531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50003456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新
  名稱: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60078
  212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096008504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及廢止辦法;新名稱
  :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660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空字第 006
  4608  號令、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 0006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