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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63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68條「經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處理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70013799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圖表附件:
附圖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經主管機關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之剩餘廢(污)水處理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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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7001379
9 號令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