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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023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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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02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序文附件、第 11 款、第 3  條序文、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95
  37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