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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30001926C號;交運字第11300000681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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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30001926C  號令
  、交通部交運字第 1130000068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錄一、第 13 條條文之附錄四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7010711
  1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70037056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5、1
  1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錄二、第 13 條條文之附錄四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序文、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序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序文、第 4  款、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款序文、第 2  款序文、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附錄 4、第 14 
  條序文、第 2  款、第 3  款、第 15 條序文、第 3  款、第 16 條序
  文、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1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4004443
  2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0012403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6
  、12  條條文及第 5  條附錄一、第 13 條附錄四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00104098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0001108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3、9、11
  、14、15、17、18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錄一、第 12 條條文之
  附錄三、第 13 條條文之附錄四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80064266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098008504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換)發廢止及抽驗辦法;
  新名稱: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
  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50006627D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08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第 12 條條
  文之附錄三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7567
  7D  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2B00009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