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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循字第1136121585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環部循字第1136121585號公告.pdf
表一、應回收物品及其責任業者範圍.pdf
表二、應回收容器及其責任業者範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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