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
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應回收
物品及其責任業者範圍。
二、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
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應回收容器及其責任業者範圍。
三、物品責任業者之物品製造業者、物品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四、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及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
之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五、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
營業量及銷售對象。
六、生質塑膠材質外之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供容器商品製造業裝
填物品成商品者,該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銷售予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量,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非平板類
免洗餐具製造或輸入業者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於其營業量或進
口量中扣抵。
七、生質塑膠之原料製造、輸入業者及平板包材板材之輸入業者,應申報
原料或平板包材板材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及銷售對象,並繳納回收清除
處理費,其中非銷售予容器、平板包材板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
業者之量,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於其營業量中扣抵。生質塑膠
材質之容器、平板包材板材、平板包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
,應申報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平板包材板材、平板包材或非平板類
免洗餐具之銷售量。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包材或非
平板類免洗餐具輸入業者,應申報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包材、非平
板類免洗餐具之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八、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製造業者(以下簡稱繳費責任製造業
者),除平板包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外,依下列原則認定
:
(一)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二)物品上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
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三)物品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九、無須依公告事項八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
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
十、輸入業者輸入物含本公告列管之物品者,亦為該物品之輸入業者。
十一、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貨品分類號列相關規定認定。但未列於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貨品分類號列者,該物品或其容器之製造、輸入業者仍應負回收、
清除、處理責任。
十二、物品及容器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
百元以下者,免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
前項規定,於塑膠類平板包材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
處理費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者,亦適用之。
塑膠襯墊及泡殼責任業者應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之規定,自中華
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十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
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
定修正公告。
十四、表一資訊物品已內建於可攜式電腦,隨可攜式電腦登記、申報及繳
費者,無須另行登記、申報及繳費。
十五、表一機動車輛、電子電器或資訊物品所含之乾電池、輪胎、鉛蓄電
池或照明光源,應分別登記、申報及繳費。
十六、表一乾電池之單只電池及組裝型電池,其製造、輸入業者應申報乾
電池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組裝型電池應以
組裝成品或進口之重量為申報依據。單只電池銷售予組裝型電池製
造業者之量,單只電池之製造或輸入業者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
,於其營業量或進口量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