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98700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