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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98700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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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廢止本署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九八○一○四四四九號令、
          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環署廢字第○九九○○○五八四一號令及九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九八○○七六一四五號令,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