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98700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全文內容:廢止本署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九八○一○四四四九號令、
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環署廢字第○九九○○○五八四一號令及九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九八○○七六一四五號令,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