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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辦理換(補)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或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78000136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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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辦理換(補)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或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
照」,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