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硼砂(酸)為成分之環境用藥原體屬不列管之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78000134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廢止「以硼砂(酸)為成分之環境用藥原體屬不列管之環境用藥,不適用
          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