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限制使用對象︰
(一)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
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含軍事機關、國軍福利品供應站
)、公營事業機構等。
2.公立學校。
3.公立醫療院所。
(二)私立學校:係指於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利
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私立學校或民間業者。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
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
、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
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五)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
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
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六)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
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
均屬之。
(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之
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
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八)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
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
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但公、民有市場、夜市內之餐
飲性攤商(舖、販)不在此限。
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本公告所稱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
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
使用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範圍說明如下:
1.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
心內之餐飲業者、量販店業內之餐飲業者、超級市場業內之餐飲
業者、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
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
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
內盤。
2.公部門與私立學校之福利社、合作社與從事其他販賣業務者,以
及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內之販賣業者、量販店業內之販賣業者
、超級市場業之販賣業者,於販售飲料、便當供消費者使用時,
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3.下列塑膠類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2)碗蓋。
(3)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三)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
主體,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
成分之免洗餐具,其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該免洗餐具整體重量扣
除蓋子重量後之百分之十以下者,非屬本公告所定塑膠類免洗餐具
。
(四)下列限制使用對象除應依本公告事項二(二)規定,不得提供塑膠
類(含生物可分解塑膠)免洗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
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政府部門、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百貨公
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
及連鎖速食店):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
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
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
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
2.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
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前目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實施
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3.第一目所指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不包括裝填食物後,以
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三、得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為確保飲食衛生安全及防止疫情
擴散,得同意轄區內之部分或全部政府部門、公立學校、私立學校
、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一定期間內暫時提供免洗餐
具,並於同意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區域性缺水或發生傳染病。
2.限制使用對象因清洗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清洗餐具,且於
無法清洗餐具之原因發生後三十六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申請。
(二)前款第一目缺水或傳染病情形,範圍已跨及數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區
域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四、違反本公告之處罰: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