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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檢驗費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7800013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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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檢驗費」,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