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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檢驗費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7800013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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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檢驗費」,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