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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地方環保機關處理民眾陳情案件成效評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管字第0960004542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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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昇地方環保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公害污染案件之效能,加強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為各地方環保機關。

三、考核期間:每年一至十二月。

四、評分方式及項目:
  評分方式由本署分別就公害陳情專線作業、公害陳情案件處理情形、
    公害陳情資訊系統運作管理、民眾滿意程度、行政作業配合情形及實
    地查證等綜合指標進行考核,細部指標評分項目及權重分配如下:
(一)各單位公害陳情專線作業評估(權重占百分之二十):
      由本署管考處排定測試人員依各單位案件數量之比例,不定時以電
      話方式抽測各單位公害專線之運作情形,並就:
      1.接聽人員接聽狀況(占百分之六)。
      2.接聽人員服務態度與品質(占百分之八)
      3.處理結果回覆狀況(占百分之四)。
      4.是否依電話接聽標準作業程序接聽應答(占百分之二)予以評分
        。
(二)公害陳情案件之處理績效評估(權重占百分之二十),由本署報案
      中心公害陳情系統之統計分別就:
      1.公害陳情案件平均處理時間(占百分之八)。
      2.公害陳情案件逾期未處理比率(占百分之四)。
      3.公害陳情案件中一再陳情案件占受理案件比率(占百分之三)。
      4.公害陳情案件列管名冊之清查案件、複查成效(占百分之五)予
        以評分。
(三)公害陳情資訊系統運作管理評估(權重占百分之十五),由本署報
      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之紀錄分別就:
      1.地方執行公害陳情系統連線作業配合及資料管理維護情形(占百
        分之八)。
      2.公害陳情案件列管名冊之清查案件清查比率及清查結果鍵檔成效
        (占百分之七)予以評分。
(四)民眾滿意度及行政作業配合情形評估(權重占百分之二十),由本
      署進行評分:
      1.配合公害陳情系統滿意度調查作業調查比率(占百分之五)。
      2.本署管考處及環境督察總隊(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由
        系統篩選案件進行滿意度調查結果(占百分之三)。
      3.由外部機構進行客觀之民眾綜合滿意度(占百分之三)。
      4.提報獎勵人員舉發污染案件中核發獎金件數佔提報數比率(占百
        分之四)。
      5.行政作業配合情形(占百分之五)予以評分。
(五)實地查證評分部分(權重占百分之二十),由本署前往受評單位分
      別就:
      1.陳情案件處理之追蹤管制及懇談協談情形(占百分之八)。
      2.案例抽測查證(占百分之五)。
      3.員工訓練及要求等內部管理情形(占百分之二)。
      4.陳情案件稽查紀錄及檔案管理(占百分之五)予以評分。
(六)政策措施執行之配合(占百分之五),由本署公害陳情相關主管評
      分。
(七)加分項目
      行政措施之創新(占百分之五)

五、獎懲:併入本署年度「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計畫」辦理考核獎懲。

六、本要點實施所需經費,由本署管考處預算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