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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環境用藥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化字第1128137670號函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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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環境用藥(以下簡稱環藥)重大消費事件,避免造成環境危害
    及消費者健康安全受損,特訂定本要點。

二、事件發生所在地環保局於接獲發生肇因於環藥、環藥包裝容器重大意
    外或疑似事件消息時,應即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並迅即派員至現場
    調查發生經過,經研判確為肇因於環藥之消費事件,則應追查可疑環
    藥來源及其貯存、使用方法,必要時,以封存或其他適當緊急措施管
    制剩餘之環藥並採樣送驗。同時以環境用藥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表
    (附表)傳真至中央主管機關。

三、前項環保局之採樣檢驗工作因局內設備不足無法檢驗時,應將所採得
    之檢體及環境用藥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表,以適當方法逕送中央主
    管機關或相關檢驗機構檢驗。

四、支援程序:中央主管機關接到通報後,應視情形加以處理,必要時得
    派員督導或協助意外發生所在地環保局處理案件。

五、當地環保局於通報或檢驗後,應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處理,並將後續
    處理情形函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接到後續處理情形,視情
    形加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