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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支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部化字第1128133863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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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處
    理支援項目,分列如下:
(一)協助應變資訊支援作業。
(二)協助災區監控作業。
(三)協助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四)協助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五)協助災區水體及空氣污染檢測事項。
(六)協助災害原因調查。
(七)有關應變措施協助事項。

三、支援時機:
(一)發生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經本部災害應變小
      組研判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處理時,由應變小組主動派員協
      助。
(二)應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支援。

四、支援程序:
(一)中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
      ,於本部成立災害應變小組,執行有關支援事項。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依該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執行有關支
      援災害處理工作。

五、支援作業方式:
(一)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示或由本部災害應變小組視災情需
      要,派遣本部相關單位(機關)之人員組成支援小組,執行災害處
      理支援任務。
(二)支援小組人員到達受災地區後,應擇定適當地點,作為人員報到、
      災情簡報及分派工作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