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定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處
理支援項目,分列如下:
(一)協助應變資訊支援作業。
(二)協助災區監控作業。
(三)協助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四)協助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五)協助災區水體及空氣污染檢測事項。
(六)協助災害原因調查。
(七)有關應變措施協助事項。
三、支援時機:
(一)發生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經本部災害應變小
組研判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處理時,由應變小組主動派員協
助。
(二)應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支援。
四、支援程序:
(一)中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
,於本部成立災害應變小組,執行有關支援事項。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依該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執行有關支
援災害處理工作。
五、支援作業方式:
(一)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示或由本部災害應變小組視災情需
要,派遣本部相關單位(機關)之人員組成支援小組,執行災害處
理支援任務。
(二)支援小組人員到達受災地區後,應擇定適當地點,作為人員報到、
災情簡報及分派工作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