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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資字第1010017105號令
法規體系: 監測資訊/環境監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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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各級環保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環境保護
局。

第 3 條
環保署提供空氣品質臭氧監測儀器校驗服務,應徵收行政規費,每件次新
臺幣五千三百元。

第 4 條
各級環保機關自有之監測設備送校,依程序申請核可後,得免收費用。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