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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資源循環

業務分類:資源循環 1664 筆

531.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11551號函
日期:096.02.14
532.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07819號函
日期:096.02.12
533.
標題:廢/停貴公司擬輸出之舊電視(二手電視機),若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含電源線等)、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直接或整修後使用(由貴公司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舊品,非屬廢棄物範疇;如不符上述條件者,則屬廢棄物範疇,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廢家電」於輸出入境階段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有害廢棄物之輸出,應由產生該廢棄物之事業、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機關或回收、處理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輸出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129824號函
日期:096.02.12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534.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06264號函
日期:096.02.08
停止適用日期:109.09.25
535.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11944號函
日期:096.02.07
536.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00218號函
日期:096.01.26
537.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06129號函
日期:096.01.23
538.
字號:環署廢字第0960002484號函
日期:096.01.08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539.
字號:環署廢字第0950085893號函
日期:095.12.27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540.
標題:有關堆置廢溶劑部分,貴局應依法責成非法行為人限期改善,除去違法狀態,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若需由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時,因新、舊地主皆為該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有人,依廢清法第71條規定,若該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條文規定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貴局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土地所有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至於本案新、舊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字號:環署廢字第0950091184號函
日期:09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