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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飲用水管理

    業務分類:水質保護 - 飲用水管理 133 筆

    51.
    字號:環署水字第0053430號函
    日期:090.08.29
    52.
    字號:環署水字第0052408號函
    日期:090.08.24
    53.
    字號:環署水字第0043901號函
    日期:090.07.17
    停止適用日期:110.02.18
    54.
    字號:環署毒字第0020961號函
    日期:089.04.27
    55.
    標題:廢/停一、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送達主管機關」是否可以郵戳為憑,本署曾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88)環署水字第○○五七五七二號函,釋示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送達疑義,其釋示內容為(一)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送達」,如係以郵遞送達之方式為之,則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二)行政程序法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行政程序法施行日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有關郵遞送達在郵期間之扣除,自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開始辦理
    字號:環署毒字第0084651號函
    日期:089.01.05
    停止適用日期:110.02.18
    56.
    字號:環署毒字第0057281號函
    日期:087.08.31
    57.
    字號:環署毒字第0055523號函
    日期:087.08.25
    58.
    字號:環署毒字第0052857號函
    日期:087.08.13
    停止適用日期:110.02.18
    59.
    字號:環署毒字第0046366號函
    日期:087.07.13
    60.
    字號:環署毒字第0040957號函
    日期:08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