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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其定義依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如下:「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係指由社區開發單位設置並管理,或設置後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以供應社區飲用之取水、貯水、導水、淨水池、輸水或配水設備及水井,且其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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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0209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4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其定義依據該條 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如下:「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 水設備,係指由社區開發單位設置並管理,或設置後交由社區管理委 員會管理,以供應社區飲用之取水、貯水、導水、淨水池、輸水或配 水設備及水井,且其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前項社區, 係指其規模可容納五百人以上或總計一百戶以上居住,並於飲用水水 源水質標準施行後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者。前項人口計算基準,以每 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二、符合前述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定義者,其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 水質及設備維護管理等,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至其管 理單位或機構之法律定位,則應視管理內容及目的,依相關行政機關 之管轄權及行政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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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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