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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資源循環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發布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發布日期: |
113.10.21 |
發布字號: |
環循綜字第1136121012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資源循環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資源循環零廢棄,鼓勵民
間創新研發、導入新穎或精進既有技術,以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
邁向淨零排放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助計畫:指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計畫。
(二)申請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者。
(三)執行單位:指經本署核定同意補助計畫者。
三、申請單位之資格如下:
(一)依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
(二)具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行政法人。
(三)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
(四)依廢棄物清理法取得登記或許可之機構。
四、補助計畫之類型如下:
(一)以新穎技術導入或開發為主要之類型。
(二)以既有技術提升或精進為主要之類型。
(三)本署指定研究之類型。
五、補助計畫之補助項目,限人事費、耗材費、設備租用、維護費、委託
檢測費或其他本署指定之項目。
前項補助委託檢測費之委託檢測項目已有法規管制標準者,應委託中
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
六、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及相關資料,於本署各年度計畫申請須知所定之收件截止日前,向本
署提出申請。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申請單位概況。
(三)計畫背景。
(四)計畫目標。
(五)執行期間。
(六)實施方法。
(七)預期效益(含量化評估指標)。
(八)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九)人力配置與經費需求。
(十)參考文獻。
以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時,應於申請書內詳列
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
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本署為辦理補助計畫之申請、執行、變更與異常狀況審查及補助額度
審定,得召開審查會議。
補助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及文件是否齊備。
(二)初審:審查申請案內容與本署施政計畫重點及業務需求之相關性。
(三)複審:邀集專家學者審查複審案件之內容、經費合理性及申請單位
執行能力等項目。
本署辦理補助計畫審查,得要求申請單位說明或辦理實地評核。
本署應於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通知結果,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
八、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向本署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委辦計畫之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委辦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三)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單位拒絕聲明,本署得不受理其申請。執行單位聲明不實者,本
署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九、申請單位應於本署通知期限內,與本署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
,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署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
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創新及研究發展成果之歸屬。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十、執行單位應設立補助款專戶或專帳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必要時
,本署得要求執行單位提送銀行對帳單、銀行存款調節表或動支清冊
,送本署查核。
本署執行補助計畫成效綜合評估時,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評估所需資
料。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停止撥付次期款、終
止契約、解除契約或追回執行單位之補助款。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其補助申請資格一年至五年:
(一)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經本署審查不合格,且未能於本署通知之
期限內改善。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相關採購。
十一、依本要點所補助之計畫,其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執行單位所有。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執行單位所有時,本署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
公益,得取得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
實施權利。
執行單位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署核准或補助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署於計畫申請須知訂定各年度補助計畫之計畫書格式、申請、執
行、核銷、智慧財產權、研究、技術發表、技術移轉及獎勵等其他
相關事項規定。
十三、本署得就補助計畫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繳補助款
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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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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