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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
發布機關: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2.10.31
發布字號: 環部空字第1121313963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
容:
一、補助對象資格:前一年度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績效考評成果
    甲等以上及特定項目污染源管制表現卓越者(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
    縣不受此限制),惟若因計畫有特殊狀況經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計畫項目:
(一)依當年度之工作重點,分為共通性計畫及專案性計畫。
(二)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及街道揚塵洗掃計畫原則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除特殊重大原因外,本部不另行補助。

三、申請程序:檢具補助計畫申請書及預算書(案)或概算書影本,向本
    部提出申請。
(一)共通性計畫:
      1.當年度計畫應依本部通知期限內提出。
      2.下一年度計畫應於規定期限內一次提出。
      3.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工作目標、工作內容、預期成效、計畫工作
        期程、工作預定進度及經費需求(需含預計自行編列分擔款經費
        及比率)。
(二)專案性計畫:由本部另函通知申請期限。
(三)申請補助機關應依本部核定計畫經費相對編足分擔款,經費分擔比
      率直轄市至少百分之三十,其餘縣(市)至少百分之二十。但因計
      畫有特殊狀況經本部同意者不受限制。
(四)不得編列之補助項目,依本部「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四、審查作業程序: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
    護計畫審查流程如圖一。
(一)審核:本部依執行工作量、經費需求、合理性及可行性以書面或會
      議方式審核,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二)審核結果彙整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期限內將修正計畫
      書送本部備查。
(三)各項計畫符合本部「年度補(捐)助計畫預審之標準作業」及「預
      算執行及重大採購案件推動小組會議補助、捐助及合辦案件提會作
      業程序」等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要件者,應依規定提報相關會議審核
      。

五、補助計畫經費核定原則:
(一)補助計畫之工作量及經費核定:
      1.共通性計畫:試算工作量及經費。
      2.專案性計畫:依個別計畫工作目標、工作內容、預期成效、工作
        期程、工作預定進度及經費需求進行審查。
(二)年度總補助經費額度:
      1.將參酌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空污基金期末餘額、過
        往執行本部補助計畫之經費繳回額度與是否有延宕執行,及本部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情形,酌予考量補助額度。
      2.本部核定之前一年度計畫若未依所定期程完成,且經費轉由下年
        度預算支應者,本部得予減少或停止補助以後年度計畫補助,並
        列為相關考評成績計分參考。但有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不在
        此限。
(三)本部補助計畫經費,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辦理,並以
      專款專用方式辦理。

六、撥款方式:
(一)補助計畫撥款作業依「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對地方政府補助計
      畫之撥款原則」辦理。
(二)申請補助經費撥付應檢附經費支用狀況表(如附表),補助計畫涉
      及採購發包者,第一次申請經費撥付應檢具契約書。
(三)補助經費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並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
      於本部「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臺(BAF )」填報後下載
      「補助計畫經費結案(結報)報告表」,併同計畫成果報告書及結
      算驗收證明書(或足以證明結案文件,若為自辦者得免附)送本部
      辦理結案,若有賸餘款,應於當年度繳回。倘因計畫期程跨年度或
      特殊原因等需辦理保留、估列應付或轉下年度繼續執行者,受補助
      機關應在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於「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
      平臺(BAF )」填報經費結報及保留資料,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
      本部申請計畫跨年度執行。
(四)各地方政府對於補助款支付廠商、團體或個人之條件,應依雙方所
      訂之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補助計畫修正規定及執行情形提報:
(一)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項下之各項補助計畫,應依本部核
      定之工作內容及項目執行,倘計畫工作內容或工作量需做調整或變
      更,在補助總額度不變原則下,應先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後
      續作業。屬與自辦計畫併案辦理者,應提出該自辦計畫之經費編列
      證明,及與補助計畫之工作區分說明,屬本部補助經費之計畫內工
      作項目部分,受補助單位應至少維持原分擔比率經費額度。
(二)執行情形填報:
      1.每月至本部「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臺(BAF )」填報
        計畫經費執行情形。
      2.計畫執行期間應至「環保專案成果倉儲系統」(http://rdsw.mo
        env.gov.tw)登錄並上傳各階段應交付項目及電子檔案,並於期
        末完成期末報告書上傳作業。
      3.請依上述規定事項確實辦理,有效掌握計畫撥款執行進度。其經
        費實際執行情形及資料提報之時效性與完整性,將納入本部空氣
        品質維護改善計畫成果績效考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