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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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108.11.27 |
廢桃園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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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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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108.11.27 |
廢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種文化、教育、訓練設施或研究機構之擴建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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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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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108.12.06 |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表二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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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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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108.12.26 |
廢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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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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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 「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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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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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108.12.30 |
廢廢止本署98年11月19日環署廢字第0980104449號令、99年1月20日環署廢字第0990005841號令及98年8月31日環署廢字第098007614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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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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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108.12.30 |
廢/停國家清潔週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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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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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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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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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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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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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108.12.31 |
廢第一批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之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種類及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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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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