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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家清潔週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2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80100421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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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防治公害美化環境,並藉清潔週之倡導,培養全民環境意識,養成
    經常保持整潔習慣,以提昇生活品質促進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每年春節前一週(以除夕前一天結束為原則)為國家清潔週,各級政
    府得設置清潔週指導委員會負責籌備及辦理清潔週推動事宜。

三、中央政府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協調中央各機關配合所在地政府
    積極辦理。

四、省級清潔週活動由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主辦,並督導各縣(市)環
    境保護單位辦理。

五、直轄市清潔週活動,由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主辦,並督導各區公所辦理
    。

六、縣轄市、鄉、鎮、區公所負責發動各村里民眾及當地機關、學校、社
    團等積極參與環境清潔工作。

七、住戶、商店、廠場、攤販等,應負責清理戶內(包括騎樓)及戶外四
    週兩公尺以內地段,並自備有蓋密封垃圾容器儲存垃圾或將垃圾等廢
    棄物依規定時間堆置戶外適當地點,以便清運。

八、村里、社區路面、道路兩旁排水溝及戶外四周兩公尺以外之路面、排
    水溝等,由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或縣轄市、鄉鎮清潔隊派員
    負責清理。

九、機關、學校、社團、鐵公路沿線、站、車、港埠碼頭、名勝風景區、
    公園、綠地寺廟、市場、影劇院、社區活動中心辦公室、教室、廁所
    、排水溝、餐廳、廚房、合作社、儲藏室及其他設施等公共場所之整
    潔,平時應指派專人負責清潔、國家清潔週須發動全體員工參與清掃
    工作。

十、清潔週期間,由主管機關加強取締路邊違規停放車輛及違規攤販,並
    清理違規停於路邊之廢棄車輛。

十一、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於實施國家清潔週前,應通知當地有關單位準備
      ,並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及民眾集會場所,廣為宣
      導。

十二、直轄市、省轄市環境保護局及縣轄市、鄉、鎮公所,應增派清運工
      具,負責垃圾之清運事宜。

十三、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行為,應積極取締,迅速
      裁處,俾全面清除髒亂。

十四、省、市政府環境保護處、局應將清潔週工作成果及活動之優缺點,
      於同年三月卅一日彙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

十五、每年清潔週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有關機關派員督導考核,其成
      績併入該年度地方政府環境衛生工作績效抽查之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