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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093號 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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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09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5  款、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0 
  款、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2 項、第 13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序文、第 2  款、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
  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