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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70002249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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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7000224
  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除第 7  點第 3  項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七
  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