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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49925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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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4992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7  款、第 9  款、第 6  條第 4  項第 4  款、第 5  款
  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70074
  6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既存鍋爐自一百零
  九年七月一日起須符合本標準規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