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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90000266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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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 0990000266 令訂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