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1
0118377 號公告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0007571
4 號公告修正全文及名稱;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電風扇、鍵盤、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
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二.六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高強度照明燈管回
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新名稱:電風扇、鍵盤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6001330
6 號公告訂定;並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