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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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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98700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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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800
98700 號令廢止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9000584
1 號令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