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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91.10.11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91215071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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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9
  1215071 號函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600
  56715A 號修正全文;除第 5  點附表二及第 9  點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
  日生效外;其餘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10094
  463A  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新名稱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90060548 
  號公告修正全文 1  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60056
  706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1  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2004227
  6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  點
  (原名稱:垃圾焚化廠焚化底灰再利用規定;新名稱:一般廢棄物-垃
  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7051
  3A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8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