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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013882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表一: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ODT
附表二: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物質.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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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101013882
號令刪除發布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16 條第 2 項
、第 2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50038
49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