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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013882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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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101013882 
  號令刪除發布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16 條第 2  項
  、第 2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50038
  49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