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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70105332號令
法規體系: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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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7
  010533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款、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8  條第 1  項序文
  、第 1  款、第 2  項、第 9  條序文、第 5  款、第 10 條序文、第
  4 款、第 9  款、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第 5  款、第 4  項、第 
  12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13 條序文
  、第 5  款、第 14 條序文、第 8  款、第 9  款、第 15 條序文、第
  6 款、第 16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7 條序文、第 18 條、
  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2  項所
  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
  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溫字第 104
  010990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