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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水字第1121334208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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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環境部環部水字第 112133420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5、56 條條文;增訂第 49-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101059
  4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條附表 1、附表 2、第 8  條附表 3、第 12 條附表
  4 、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附表 1、第 2  款附表 1、第 3  款附
  表 2、第 16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20 條第 2  項、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9  
  款、第 22 條第 2  項、第 24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25 條、第
  26  條第 1  款、第 28 條第 5  項、第 6  項、第 29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30 條第 3  項、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2 款、第
  3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4  項附表 5、第 34 條第 1  項、第 5
  項、第 35 條、第 36 條附表 1、第 3  項、第 38 條第 3  項、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2  項第 2  款序文、第 41
  條第 4  項、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2  項序文、
  第 47 條序文、第 3  款、第 48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54 
  條第 1  項、第 3  項序文、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項
  、第 6  項、第 57 條、第 58 條第 1  項、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70046
  49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500
  863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10、14~16、18、19、22~25、27、
  28~31、36、37、50  條條文;增訂第 27-1、27-2、37-1 條條文;並
  刪除第 2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50004
  62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3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
  行
  (原名稱: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新名稱:水污染
  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0011567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10、14、17、19、20、22、23、28、29 條條
  文;增訂第 14-1、14-2、43-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0~4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095007997
  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