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循基字第 1136100
338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9005153
4 號函修正第 1~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40052
479 號函修正第 2、3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30038
855 號函修正第 5、6 點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10094
364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3、5、9 點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或研究發
展計畫執行要點;新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
理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執行要點)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101000100
4 號函訂定全文 12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