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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034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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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
  000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7  款、第 9  款、第 10 款、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
  、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序文所列屬「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
  轄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30102
  311B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