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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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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18120
  8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9、10、14、19  條條文;除第 3、4 條條
  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
  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00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除第 3、12  條自一百十年一月
  十六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新名稱: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30094
  56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施
  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新名稱:毒
  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078120 
  號令第 3、9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95
  32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1
  01710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