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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第二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20085967G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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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8596
  7G  號公告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4827
  9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