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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含硫量百分之0.0五(0.0五%)以上柴油於台灣本島地區,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1000361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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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1000361
  3 號公告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041861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