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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20085967G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圖表附件:
附表各批次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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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8596
7G 號公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停止適用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20022
096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