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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19532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廢止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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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
19532 號公告廢止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6002729
4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