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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2203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廢止總說明.pdf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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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
22033 號公告廢止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901
15489E 號公告修正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30084
510 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