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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一、有關清理義務人經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限期清除處理,其限期未清理之判定,依照下列原則辦理:(一)未於處分機關限定期間內提出「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計畫」,且未提出可逕行認定具清理意願或清理能力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30002433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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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30002
433 號令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