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4107745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
標準;新名稱:環境部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資字第 101001710
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