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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訓字第1126104149號令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教育認證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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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訓字第 1126104
  1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3、15、16、17  條條文;增訂第 15-1 條條
  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9  款、第 4  條第 3  項、第 5  條
  第 4  款、第 6  條第 2  款、第 7  條第 5  款、第 9  條第 1  項
  第 1  款、第 2  款、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15 條第 4
  項、第 15-1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17 條序文、第 18 條所列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
  「環境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111040
  9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20088
  04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0005097
  1D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