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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訓字第1126103876號令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教育認證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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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訓字第 112610387
  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2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16 條
  、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第 7  款
  、第 2  項、第 20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1011776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11、12、14、18、2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
  行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00046546D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