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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118123205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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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181
  2320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新名稱:毒性及關注
  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04121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