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1181
2320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新名稱:毒性及關注
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04121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