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008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00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新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4  項第 5  款、
  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7800011
  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除第 3~7、12、13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
  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95
  74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