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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529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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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
  0052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
  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新名稱:毒性
  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
  境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103
  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九十八年十一月十
  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2~4 條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8319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