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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019號令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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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98000
  01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新名稱: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60055
  3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